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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Anna Lau

有限合伙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资者如何在新制度下把握机会?



香港:从资金"出口”到 "入口"的转变

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之前,不少企业会选择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其私募基金,因为它们拥有成熟的私募股权制度、与时俱进的法律结构和友好的税收政策。随着中国转变为主要的对外投资中心之一,对于对中国市场感兴趣的投资者而言,香港是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募资平台。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私募基金来到香港,但几乎所有资本都是经香港离开,而并非停留在香港。

由2020年8月31日开始实施的第637章《有限合伙基金条例》(下称“条例”)推出了一个与其他离岸私募基金结构相当且更具竞争力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这项新的规例进一步完善了香港对私募基金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加上政府早前于2018年推行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这两项举措将吸引更多的在岸基金到香港,并促进香港与其他大湾区城市的资金流动。随着更多投资方式的出现,投资者现在可以选择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将其现有的资金从离岸地区转移至香港。

在2019年,香港税务局实行了统一基金税务豁免计划(下称“计划”),允许有限合伙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者享受某些利得税的豁免权。与之前只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基金级免税制度相比,无论基金的规模、设立地点或投资目的如何,计划都对离岸和在岸基金一视同仁。在这个新框架之下,香港对离岸司法管辖区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依赖已经大大减少。


有限合伙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之概述

有限合伙基金是一种以有限合伙制度为基础成立的基金,旨在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其投资者的资产。在香港,鉴于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自愿性质,这类基金不一定需要根据条例进行注册。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种以公司结构注册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具有有限责任和可变股本的特点。它受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的监管。与根据第622章《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不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从事一般的商业或工业经营活动,而是为其股东管理投资。

至于哪一种私募基金方式更好,其实并没有固定答案。选择成立和注册有限合伙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将取决于相关投资条款、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的偏好、投资者的背景和投资范围等因素。有关这两种基金的结构、优缺点等更多资讯,请参考我们有限合伙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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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廷

合伙人

+852 2388 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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